| 索引號: | 113304830025584700/2025-1010456166 | 發布機構: | 建設局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發文日期: | 2025-12-26 |
| 組配分類: | 部門文件 | 文件編號: | 桐建〔2025〕91號 |
| 統一編號: | FTXD16-2025-0006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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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桐鄉市新就業職工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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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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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區(高橋街道)黨政辦、各鎮(街道)黨政辦、各有關部門: 為切實保障新就業職工的住房需求,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現將《桐鄉市新就業職工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桐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桐鄉市財政局 桐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桐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5年12月26日 桐鄉市新就業職工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擴大我市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保障范圍,更好地改善新就業職工的住房條件,解決其階段性住房困難問題,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1號令)、《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務導則》(浙建保發〔2023〕69號)和《桐鄉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政府令第115號)等文件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申請條件 新就業職工家庭申請公租房租賃補貼,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主申請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特殊情況下,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由監護人代為申請; 2.主申請人具有我市城鎮戶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證; 3.主申請人取得全日制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畢業未滿3年; 4.主申請人與我市用人單位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且在我市連續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住房公積金6個月及以上; 5.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須作為家庭成員共同申請; 6.家庭人均年收入和貨幣財產低于我市公布的標準; 7.家庭成員名下無住房、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無轉讓住房記錄,且未享受過我市人才安居和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8.家庭成員名下最多有一輛生活用機動車輛,且價格低于我市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 9.家庭企業投資額(含出資認繳額)不超過30萬。申請家庭投資的非住宅類房產按照購置時完稅價格,視同申請家庭企業投資額。 二、申請程序 1.主申請人可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浙里辦”APP和市政務服務中心窗口等渠道進行申請。 2.市建設局在4個工作日完成初審。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的,通知申請人補交材料。 3.自受理之日起11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格審核,經審核,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4.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定期在桐鄉市人民政府政務公開網站進行公示。 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復核不成立的,告知申請人取得公租房保障資格;有異議并經復核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情況復雜的,從受理到保障資格確認完畢,最多不超過40個工作日。 三、保障標準 新就業職工保障實行依申請保障、應保盡保制度。獲得公租房租賃補貼資格的保障家庭,按戶保障每月500元(折算享受面積為40平方米,每平方米12.5元),累計不超過36個月。 保障家庭應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并與市建設局簽訂公租房租賃補貼合同。由市建設局負責發放租賃補貼,租賃補貼每季度發放一次。租賃補貼憑房屋租賃合同發放,房屋租賃合同租金低于租賃補貼標準的,按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金額發放。 四、其他規定 1.家庭成員不得重復享受公租房租賃補貼保障。 2.在保家庭中原主申請人在保障期間中斷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租賃補貼暫停發放,待恢復繳納后,繼續發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納連續中斷6個月以上(含6個月)的,自動終止保障資格。 3.保障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其原主申請人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0日內向市建設局報告,經復核,市建設局作出維持、改變或停止公租房保障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4.對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公租房保障資格的,取消其保障資格,追繳已發放的租賃補貼,并記入公租房管理檔案,5年內不得申請住房保障。 五、附則 本方案自發文公布之日起實施,《桐鄉市新就業職工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實施方案》(桐建〔2021〕180號)同時廢止。 桐建〔2025〕91號關于印發《桐鄉市新就業職工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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