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準確地獲取嘉興市生態環境局桐鄉分局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設,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編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工作機構名稱:嘉興市生態環境局桐鄉分局
辦公地址:桐鄉市校場東路1700號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節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2:00—5:30
聯系電話:0573-88131887
二、主動公開
(一)主動公開范圍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則,市政府辦公室按照《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依法向社會主動公開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并遵照上級行政機關部署,結合實際工作不斷增加主動公開內容。
(二)主動公開內容
(1)本機關機構概況、領導信息、內設機構、工作職能、工作規則等;
(2)部門年度工作安排、重大工作部署、工作規劃、統計信息等;
(3)本機關業務范圍的各類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4)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行為的依據、條件、標準、程序、期限等情況;
(5)行政機關依法依職辦理的各種服務項目;
(6)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7)本機關相關具體工作目標、工作進展和完成情況;
(8)環境保護方面的監督檢查情況;
(9)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10)本機關決定的人事任免事項;
(11)其他依法應公開的信息。
(三)公開目錄的編排體系
1、嘉興市生態環境局桐鄉分局信息公開目錄,按分類導航區、檢索區和目錄顯示區編排設計。檢索區提供關鍵字、日期、發布機構、公開類別等多種查詢方式;目錄顯示區根據信息基本屬性顯示名稱、生成日期、公開方式、責任處室等項目內容。索引碼是公眾獲取政府信息原文的號碼;名稱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標題;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發布時間;文號是政府信息的發文編號。
2、使用方法
(1)目錄導航式瀏覽:點擊相應的分類導航類目,系統會自動展開下一級目錄,并自動顯示與該類目對應的目錄列表,點擊條目名稱就可查看詳細內容。
(2)關鍵字查詢:輸入關鍵字,與關鍵字匹配的目標項會被列表顯示,點擊條目名稱即可查看詳細內容。
(3)全文檢索:輸入任意詞匯,所有在信息全文中含有該詞匯的目錄項都會被列表顯示出來,點擊條目名稱就可查看詳細內容。
(四)公開形式
1、公開途徑: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下列途徑予以公開:桐鄉市政府門戶網站“中國·桐鄉”之政府信息公開欄目(網址http://www.shqps.com);
2、查閱場所:申請人可以到桐鄉市各個伯鴻城市書房查閱相關政府信息。
(五)公開的時限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時,應當是已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進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凡涉及黨委、政府聯合發文的信息,嚴格按照《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規定執行。
(一)申請方式
1.現場申請。申請人可以到嘉興市生態環境局桐鄉分局,持有效身份證件當場提出申請。現場申請時,申請人應按要求填寫信息公開申請表(可現場領取)。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工作人員代為填寫。
受理地點: 嘉興市生態環境局桐鄉分局(浙江省嘉興市桐鄉市校場東路1700號)
受理時間:工作時間
聯系電話:0573-88131887
傳真號碼:0573-88131887
郵政編碼:314500
2.信函申請。申請人可以通過信函、傳真等方式向嘉興市生態環境局桐鄉分局提出申請,同時在信封左下角或傳真明顯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郵寄至嘉興市生態環境局桐鄉分局,地址:浙江省嘉興市桐鄉市校場東路1700號。
聯系電話:0573-88131887
傳真號碼:0573-88131887
郵政編碼:314500
3.網上申請。申請人可登錄桐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網址:http://www.shqps.com),選擇嘉興市生態環境局桐鄉分局,根據指南提示,填寫申請表。
聯系電話:0573-88131887
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咨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二)辦理程序和時限
1.本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予以登記,除可以當場答復的外,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2.申請人所提申請內容不明確或者申請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申請人補正時間為15個工作日)。答復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本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3.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4.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5.依據《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6.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7.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8.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9.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10.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11.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予以公開。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
12.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13.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條例》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三)申請的答復
本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經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或者其他機關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辦理期限內。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本機關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四)收費情形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本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本機關收取信息處理費,遵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函〔2020〕109號)執行。
四、不予公開范圍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本機關不予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本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三)本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開。
(四)本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五、監督和救濟
(一)依據國家、省、市有關統籌規范督查檢查考核工作的要求,我市已將市級部門(單位)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制度)納入年度市級機關部門(單位)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評價(辦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有關要求,結合工作實際,組織開展全市政府信息公開評議工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行政機關未按照要求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或者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依法答復處理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提出。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在浙江政務服務網“民呼我為統一平臺”(https://www.zjzxts.gov.cn/zwmhww/index.html#/home/index )上進行投訴和舉報,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即可以在接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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