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使公眾便捷、準確地獲取桐鄉市審計局的政府信息,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和要求,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為桐鄉市審計局辦公室。
辦公地址:桐鄉市梧桐街道振興東路600號
辦公時間:8:30—11:30 ,13:30—17:00(夏令時間:14:30—17:30)(周一至周五,節假日除外)
聯系電話:0573-89398439
在浙江政務服務網(http://www.zjzwfw.gov.cn/)“統一政務咨詢投訴舉報平臺”上,點擊“我要咨詢、我要投訴、我要舉報、領導信箱、我要建議、查詢評價、我要視頻”相關欄目,可以提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相關意見建議。浙江省統一政務咨詢投訴舉報平臺不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依申請公開申請受理網址:http://www.shqps.com/
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一)主動公開范圍
本機關按照《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則,依法向社會主動公開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并遵照上級行政機關部署,結合實際工作不斷增加主動公開內容。
(二)主動公開內容
依照《條例》規定,本機關依法向社會公開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機構信息:包括單位工作職責、單位領導及分工、科室信息、下屬單位信息;
2.政策文件:包括文件;
3.規劃計劃:包括規劃總結;
4.工作信息:包括通知公告、工作動態、其他工作;
5.人事信息:包括人事任免、其他人事信息;
6.財政信息:包括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7.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三)公開目錄的編排體系
為便于管理和方便公眾查找政府公開信息,本機關為每條信息編制了索引號。信息索引號由“部門編號”+“信息生成年份”+“信息順序編號”三組代碼構成,每組代碼之間用符號分割。
(四)公開的方式
1.桐鄉市政府信息公開專欄。桐鄉市政府信息公開專欄網址為http://www.shqps.com,公眾可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查找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2.主動公開查詢地址:桐鄉市審計局辦公室(桐鄉市梧桐街道振興東路600號市政府大樓內)。
(五)公開的時限
屬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本機關將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向本機關申請除主動公開內容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包括需要進行匯總、分析、加工或進行其他處理的信息。
(一)申請方式
1.網上申請。申請人可以登錄桐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http://www.shqps.com),進入政務公開欄目,點擊“依申請公開”,選擇"市審計局",按格式要求填寫申請表提出申請即可。
2.信函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等方式向市審計局提出申請,同時應在信封左下角或明顯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郵寄至桐鄉市審計局辦公室。
聯系地址:桐鄉市梧桐街道振興東路600號市政府大樓內
聯系電話:0573-89398439
郵編:314500
3.現場申請。申請人可以到桐鄉市審計局辦公室現場提出申請。
受理地址:桐鄉市梧桐街道振興東路600號市政府大樓內
受理時間:周一至周五(節假日除外)工作時間。
聯系電話:0573-89398439
郵編:314500
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將不予受理,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咨詢相應的服務事項。
(二)申請的提出
申請人通過現場和信函提出申請的,應填寫書面《桐鄉市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書面《申請表》可自行從本指南附件中下載。
申請人通過網上提出申請的,必須按照提示在線填寫《申請表》并提交申請。申請提交成功后,可憑借系統反饋的編號和密碼在桐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的政府信息公開平臺查詢受理情況。
申請人在填寫書面《申請表》或網上電子《申請表》時,應按規定認真填寫,真實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應當描述明確、詳盡,包括能夠據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標題、發布時間、文號、制作機關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機構確定信息內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三)受理機構
本機關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業務科室為:辦公室,聯系電話:0573-89398439,通信地址:桐鄉市梧桐街道振興東路600號市政府大樓內,郵政編碼:314500。
(四)申請的處理
申請人所提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本機關給予指導和釋明,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本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本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經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權益或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本機關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本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五)申請的答復
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本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依據《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6.本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7.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8.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除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外,需要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本機關可以不予提供。
9.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容為要求提供政府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本機關可以告知獲取的途徑。
(六)收費標準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本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本機關遵照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信息處理收費辦法執行。
四、不予公開范圍
1.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2.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本機關不予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本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3.本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開。
4.本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五、監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投訴和舉報,也可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設統一政務咨詢投訴舉報平臺的指導意見》(浙政辦發〔2015〕127號)規定,在浙江政務服務網(http://www.zjzwfw.gov.cn/)“統一政務咨詢投訴舉報平臺”上進行投訴和舉報。
六、救濟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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