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修訂,以下簡稱《條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規定,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本機關編制了《桐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需要獲得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建議閱讀《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名稱:桐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辦公地址:桐鄉市梧桐街道中山東路818號
辦公時間: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 星期一至星期五(節假日除外)
聯系電話:0573-88621011
傳真號碼:0573-88032715
郵政編碼:314500
互聯網聯系方式:在浙江政務服務網統一政務咨詢投訴舉報平臺(zjzwfw.gov.cn),點擊“我要咨詢、我要投訴、我要舉報、領導信箱、我要建議、查詢評價、我要視頻”相關欄目,提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相關意見建議。浙江省統一政務咨詢投訴舉報平臺不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依申請公開互聯網申請受理網址:??http://www.shqps.com/
二、主動公開
(一)主動公開內容
依照《條例》規定,本機關依法向社會公開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機構信息:機構職能、領導信息、內設科室、工作規則等涉及機構情況的信息;
2.政策文件:包括規范性文件、文件、政策解讀、建議提案;
3.規劃計劃:本部門年度工作計劃、季度或月度工作計劃;
4.報告統計類: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等;部門業務范圍的各類統計信息;
4.工作信息:包括公告公示、工作動態、其他工作;
5.人事信息:包括人事任免、其他人事信息、機構人員信息;
6.財政信息:包括財政預決算、決算;
7.重點公開事項:包括保障性住房、重點決策預公開、許可審批公示信息;
8.許可審批類:行政許可公告公示信息;
9.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10.社會公益類事業建設領域類:棚戶區、保障性住房有關信息;征收補償有關信息;房地產有關信息。
(二)公開目錄的編排體系
為便于管理和方便公眾查找政府公開信息,建設局按分類導航區、檢索區和目錄顯示區編排設計。檢索區提供關鍵字、日期、發布機構、公開類別等多種查詢方式;目錄顯示區根據信息基本屬性顯示名稱、生成日期、公開方式等項目內容。索引碼是公眾獲取政府信息原文的號碼;名稱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標題;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發布時間;文號是政府信息的發文編號。
(三)公開方式
1.網上公開地址為:桐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專欄(桐鄉市人民政府 政務公開 (tx.gov.cn));
2.主動公開查詢地址:桐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公室(梧桐街道中山東路818號),公開時間為:周一至周五(節假日除外)工作時間,聯系電話為:0573-88621011
(四)公開時限
屬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本機關將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依申請公開
申請人需要本機關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機關申請獲取。
(一)申請方式
? ? ? ?1.網上申請。申請人可以登錄桐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http://www.shqps.com),進入政務公開欄目,點擊“依申請公開”,選擇提交部門,按格式要求填寫申請表提出申請即可。
2.信函申請。申請人可以通過信函、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請,同時應在信封左下角明顯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郵寄或傳真至桐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聯系地址:桐鄉市梧桐街道中山東路818號
聯系電話:0573—88621011
傳真號碼:0573—88032715
郵編:314500
3.現場申請。申請人可以到桐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法制科提出申請。
受理地址:梧桐街道中山東路818號
受理時間:周一至周五(節假日除外)工作時間。
聯系電話:0573—88021460
傳真號碼:0573—88032715
郵編:314500
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將不予受理,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咨詢相應的服務事項。
(二)申請的提出
申請人通過現場和信函、傳真提出申請的,應填寫書面《桐鄉市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書面《申請表》可在受理地點領取或從桐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http://www.shqps.com/)“政府信息公開”專欄下載(詳見附件)。
申請人通過網上提出申請的,應當按照提示在線填寫《申請表》并提交申請。申請人提交網上申請時需通過網站的實名身份驗證,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申請提交成功后,可憑借系統反饋的編號和密碼在浙江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點擊“政務公開“的“辦件查詢”欄目查詢受理情況。
申請人在填寫書面《申請表》(詳見附件)或網上電子《申請表》時,應按規定認真填寫,真實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有效身份證明、聯系方式、地址;
2.所需的政府信息應當描述明確、詳盡,包括能夠據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標題、發布時間、文號、制作機關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機構確定信息內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三)處理程序與時限。
1.本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予以登記,除可以當場答復的外,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2.申請人所提申請內容不明確或者申請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3.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本機關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
4.本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四)書面答復。
根據《條例》有關規定,市住建局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相應書面答復: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依據《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6.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7.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8.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9.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本機關不予公開。第三方同意公開的,本機關予以公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本機關依照《條例》的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機關不予公開。本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的,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11.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本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條例》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五)收費情形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本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本機關遵照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信息處理收費辦法執行。
四、不予公開范圍
1.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2.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本機關不予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本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3.本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開。
4.本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五、監督保障
申請人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投訴和舉報。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設統一政務咨詢投訴舉報平臺的指導意見》(浙政辦發〔2015〕127號)規定,也可在浙江政務服務網的“統一政務咨詢投訴舉報平臺”(http://zxts.zjzwfw.gov.cn/zwfwmail.do?method=Requestion&xjlb=1&webId=1)上進行投訴和舉報。
六、救濟方式
申請人認為本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